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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02刑初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郑某某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202刑初187号公诉机关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某,男,1982年3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肇庆市端州区宝财烟酒商行负责人,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住肇庆市端州区。2017年3月1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13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逮捕,2017年7月18日被取保候审。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肇端检刑诉〔2017〕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冀慧、代理检察员黎巧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某使用其本人及其母亲王某琴、妻子黄某玲、妹妹郑某、妹夫严某飞的身份证信息资料,并冒用肇庆市小夜曲菜馆、肇庆市端州区宏泽电器店、肇庆市端州区旺兴超市、肇庆市端州区利好超市、肇庆市端州区聚源超市、肇庆市端州区鸿运电器店和肇庆市端州区世纪家电店的商户信息资料在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和广东嘉联支付技术有限公司申办了七台移动点终端机具(POS机)。从2014年2月份开始,被告人郑某某在没有实物交易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肇庆市端州区宝财烟酒商行内用持卡人的信用卡在上述七台P**机上进行虚构交易,为钟某群等6人非法套取现金约2482718.04元,从中收取1.5%的手续费约37240元,并用于日常开支。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搜查笔录、搜查照片、扣押清单、证人钟某群等人的证言、银行查询资料、被告人使用的POS机交易资料、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获利为目的,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达2482718.04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郑某某归案后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退赃,可从轻处罚。退出的犯罪所得应予没收。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应予没收。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二、被告人郑某某退出的犯罪所得37240元,予以没收,上交国库。三、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银行卡、POS机等(详见随案移送清单),均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员 莫石此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法官助理 陈锦焱书 记 员 刘永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