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民初6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南宁卫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刘星、刘双根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卫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刘星,刘双根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6096号原告南宁卫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凯工业园那历路。法定代表人梁华甫。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学良、黄倩,重庆中钦(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星,男,1986年12月1日生,汉族。被告刘双根,男,1996年12月28日生,汉。原告南宁卫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星、刘双根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后,原告南宁卫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向本��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星、刘双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南宁卫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宁卫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星、刘双根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68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由原告南宁卫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葛吟秋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毛乐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