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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1民初2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白丽娜与安达市动岚健身会馆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丽娜,安达市动岚健身会馆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1民初2454号原告:白丽娜,女,197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达市金牛路百货大楼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安达市动岚健身会馆,住所地安达市正阳一道街北海达商场三楼。经营者:洪万建,男,198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原告白丽娜与被告安达市动岚健身会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白丽娜于2017年8月9日以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丽娜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丽娜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白丽娜负担。审判员  马存福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夏春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