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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民初4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任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任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4105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1953年12月28日出生,居民。被告:任某某,男,汉族,1974年9月16日出生,居民。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任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任某某赔偿(给灶房劈材、眼球破裂费用)壹拾陆万元整。事实与理由:我给灶房劈材崩起的木棒打伤眼睛,因后期不给钱治,错过了最佳治疗期间,致使左眼失明,被告应付后期治疗,更换眼球等费用16万元。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任某某承担其在受聘期间所遭受的人身损害赔偿,但根据其提供的证据,主体不适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退还原告张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文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种文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