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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刑终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光跃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光跃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刑终596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光跃,男,1985年10月13日出生于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汉族,小学文化,家住三都水族自治县。2016年6月13日因本案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后因多次传唤不到案于2017年4月18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审理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光跃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5月12日作出(2017)浙0782刑初110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杨光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杨光跃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杨光跃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杨光跃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光跃撤回上诉。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7)浙0782刑初110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曜审 判 员  唐 骥审 判 员  李 晔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书记员  吴燕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