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283民初1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曹喜芹与崔红梅民事一审调解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喜芹,崔红梅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1283民初1863号原告:曹喜芹,女,194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农民,住海伦市东风镇镇所在地。被告:崔红梅,女,197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农民,住海伦市东风镇镇所在地。原告曹喜芹与被告崔红梅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被告系母女关系。2015年12月19日,原告丈夫崔仁斗因病去世,遗留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2张,合计存款26,000.00元。原、被告系第一顺序继承人,就此事协商未果诉讼来院。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崔仁斗遗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市城南营业所开户的账号为0303231283601083794内的存款及账号为0303231283002058883内的存款由原告曹喜芹继承并支取,被告崔红梅放弃继承。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25.00元,由原告曹喜芹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大春二0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闻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