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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3民初1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德州陵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苹、魏成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陵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苹,魏成强,魏吉庆,梁志英,魏有会,魏书花,魏显章,李洪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3民初1527号原告:德州陵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临齐街道陵州路272号。法定代表人王立国,该公司董事长。诉讼委托代理人吴延钊,该公司职工。被告:李苹,女,197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魏成强,男,1972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魏吉庆,男,197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梁志英,女,197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系被告魏吉庆之妻。被告:魏有会,男,196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魏书花,女,196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系被告魏有会之妻。被告:魏显章,男,196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李洪凤,女,196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系被告魏显章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州陵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苹、魏成强、魏吉庆、梁志英、魏有会、魏书花、魏显章、李洪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以其单位资信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苹、魏成强、魏吉庆、梁志英、魏有会、魏书花、魏显章、李洪凤名下的房产、银行存款11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培富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贠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