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4刑初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石大学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大学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4刑初31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大学,男,1984年8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重庆市开州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15日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日经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开州检刑诉(2017)3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大学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任泽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大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6日12时许,被告人石大学与陈某、石某等人在重庆市开州区河堰镇一餐馆内饮酒后,于同日15时许,持C1E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渝XX**轻型普通货车沿温岩路由河堰镇往温泉镇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温泉镇金龙村路段时,遇宋某驾驶渝XX**轻型普通货车相对行驶。因石大学驾车未实行右侧通行,致两车相撞,造成两车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随即,被告人石大学被赶至现场的民警查获。经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石大学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经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石大学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8mg/100ml。被告人石大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石大学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行驶证及驾驶证复印件、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协议、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陈某、石某、郭某的证言;被告人石大学的供述和辩解;乙醇检验鉴定报告;指认照片、抽血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石大学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石大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石大学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石大学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石大学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个一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成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贺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