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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5民初1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艳凤与李忠清、吕俊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凤,李忠清,吕俊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5民初1878号原告:李艳凤,女,197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吉仓,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忠清,男,197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被告:吕俊萍,女,1970年11月30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盐山县。李艳凤与李忠清、吕俊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李艳凤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艳凤撤诉。案件受理费1187元,减半收取计593元,由李艳凤负担。审判员  杨龙瑞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宋钰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