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1刑初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黄兆海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兆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81刑初348号公诉机关台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兆海,男。2004年5月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7年1月21日刑满释放;2011年12月7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2年4月20日刑满释放;2012年1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4月8日刑满释放;2016年1月12日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7年2月16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28日因本案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山市看守所。台山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检公诉刑诉[2017]3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兆海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绮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兆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台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4日早上,被告人黄兆海去到台山市某村109号楼下,使用携带的螺丝刀等工具盗窃了被害人伍某停放在该处的五羊-本田牌WH100T-G型普通二轮摩托车1辆,价值3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兆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意见,且有被害人伍某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相关书证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兆海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兆海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兆海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书面建议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判处被告人黄兆海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黄兆海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没有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兆海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兆海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兆海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应当责令退赔。被告人黄兆海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兆海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黄兆海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兆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8日起至2017年11月27日止。罚金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黄兆海向被害人伍某退赔3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蔡立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谭玉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