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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5执1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潘绍平与被执行人张志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绍平,张志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5执1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潘绍平,男,196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融水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张志阳,男,198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柳州市潭中西路。申请执行人潘绍平与被执行人张志阳租赁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作出(2017)桂0225执16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冻结被执行人张志阳在中国建设银行柳州市西环路支行账号62×××07内存款18000元;二、被执行人张志阳之妻子黄丽棉在中国工商银行柳州市鱼峰支行账号21×××36内存款18000元。现被执行人张志阳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债务已得到清偿,应解除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张志阳在中国建设银行柳州市西环路支行账号62×××07内存款18000元的冻结。二、解除被执行人张志阳之妻子黄丽棉在中国工商银行柳州市鱼峰支行账号21×××36内存款18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晓东审判员  李炳铭审判员  龙 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兰树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