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3民初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谭世斌与北京嘉斯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世斌,北京嘉思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3民初235号原告:谭世斌,男。被告:北京嘉思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东林。委托代理人杨银生。委托代理人石正金。本院在审理原告谭世斌诉被告北京嘉思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世斌于2017年8月8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世斌基于双方已经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世斌撤回起诉。本案依法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世斌承担。审判员 柯秋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马晓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