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922执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射洪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刘正琼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射洪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刘正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2执353号申请执行人:射洪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射洪县太和镇广寒路星光巷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82200853294U。法定代表人:于开,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刘正琼,女,生于1951年10月16日,汉族,射洪县可上月酒店负责人,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新阳街512号居民。公民身份号码:510922195110160161。本院在执行射洪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刘正琼行政处罚一案中,于2017年4月17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刘正琼在遂宁银行开设的账号为1025685700326-1、1025685700284-1、1025685700292-1的账户存款。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刘正琼在遂宁银行射洪新阳街支行开设的账号为1025685700292-1的账户存款8000元;二、划拨被执行人刘正琼在遂宁银行射洪新阳街支行开设的账号为1025685700284-1的账户存款1000元;三、划拨被执行人刘正琼在遂宁银行射洪新阳街支行开设的账号为1025685700326-1的账户存款3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袁华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朱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