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3民初4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吴娟娟与毕海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娟娟,毕海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4237号原告:吴娟娟,住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被告:毕海果,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娟娟与被告毕海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2017年8月9日,原告吴娟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娟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娟娟承担。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梦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