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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民初4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吴娟娟与毕海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娟娟,毕海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4237号原告:吴娟娟,住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被告:毕海果,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娟娟与被告毕海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2017年8月9日,原告吴娟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娟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娟娟承担。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梦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