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05民初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原告廖某某与被告衡阳市珠晖区酃湖乡某某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 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衡阳市珠晖区酃湖乡某某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05民初651号原告:廖某某,女,1970年3月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衡阳市珠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衡阳市珠晖区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衡阳市珠晖区酃湖乡某某村民小组。负责人:颜某某,该组组长。原告廖某某与被告衡阳市珠晖区酃湖乡某某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廖某某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62元,减半收取计931元,由原告廖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屈建国人民陪审员 刘湘萍人民陪审员 邓忠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王 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