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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3执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李增寿与张振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增寿,张振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3执237号申请执行人:李增寿,男,汉族,l950年11月27日出生,昔阳县人,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张振忠,男,汉族,1949年8月19日生,昔阳县赵壁乡东丰稔人,住昔阳县。本院在执行李增寿与张振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23日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振忠支付申请执行人李增寿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470000元、诉讼费11500元、执行费10100元,共计791600元,经昔阳县人民法院已执行96000元,被执行人对余款695600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振忠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956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彦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许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