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3执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李增寿与张振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增寿,张振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3执237号申请执行人:李增寿,男,汉族,l950年11月27日出生,昔阳县人,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张振忠,男,汉族,1949年8月19日生,昔阳县赵壁乡东丰稔人,住昔阳县。本院在执行李增寿与张振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23日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振忠支付申请执行人李增寿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470000元、诉讼费11500元、执行费10100元,共计791600元,经昔阳县人民法院已执行96000元,被执行人对余款695600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振忠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956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彦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许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