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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执1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刁东宁与XX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刁东宁,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1917号申请执行人刁东宁,男,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望岛村。被执行人XX,男,汉族,住山西省灵石县南关镇。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生效的(2017)鲁1002民初223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鲁1002执191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建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晓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