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1081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黄达、梁健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达,梁健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81执72号申请执行人黄达,男,1976年12月15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靖西市。被执行人梁健学,男,1978年5月25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靖西市。本院在执行(2017)桂1081执72号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梁健学的财产进行了查证:除每月4000多元的工资收入外,无银行存款,无车辆使用登记,无工商注册登记,无房地产登记。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梁健学除每月4000多元的工资收入外,而其工资收入又因其他案件被本院冻结,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黄达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桂1081执72号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农堂文审判员  蒙 斌审判员  雷 激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梁景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