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行终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张桂花与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桂花,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3行终385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桂花,女,1952年8月21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南里21号。法定代表人张岩,局长。委托代理人管志文,女,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委托代理人马虹,北京达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桂花因诉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休审批行为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行初43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张桂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有权在诉讼期间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现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未妨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桂花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桂花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文涛代理审判员 王琪璟代理审判员 王 菲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崇书 记 员 高 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