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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02民初4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刘兴革与洪良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兴革,洪良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02民初4231号原告:刘兴革,男,1969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洪良海,男,1971年9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原告刘兴革诉被告洪良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兴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刘兴革负担。审判员  曹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柯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