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02民初4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刘兴革与洪良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兴革,洪良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02民初4231号原告:刘兴革,男,1969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洪良海,男,1971年9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原告刘兴革诉被告洪良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兴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刘兴革负担。审判员 曹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柯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