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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执2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樊懋生与宋国进、常兴红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懋生,宋国进,常兴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2955号申请人:樊懋生,男,1956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宋国进,男,197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被执行人:常兴红,女,197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2民初10251号判决,在执行樊懋生与宋国进、常兴红民间借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上海法院执行管理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除冻结被执行人宋国进、常兴红名下银行账户若干外,未查得其他财产登记信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宋国进、常兴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曝光等执行措施。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现由于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奚国华审判员  俞海斌审判员  何焕挺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谢天宇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