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82民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万亮远与罗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亮远,罗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982民初176号原告:万亮远,男,197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个体经商,住安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鹰,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灿,男,1971年1月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原告万亮远与被告罗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亮远及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灿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万亮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5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在建安××市雷公镇××农庄期间向原告借款35万元,并于2015年2月15日出具借据。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清借款。被告罗灿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身份查询信息、借条一份、证人向某、何某的调查笔录作为证据,本院进行当庭质证,被告罗灿没有到庭,也未提出答辩意见,视为放弃抗辩及举证、质证权利,原告证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4年原告万亮远介绍被告罗灿承包安陆市雷公镇横冲村农庄工程。2014年8月,被告罗灿向原告万亮远借款9万元,原告以现金方式支付借款。2014年年底,被告罗灿要求原告万亮远代其支付了16万元材料款给向某、10万元左右人工费给何某,被告罗灿于2015年2月15日一并向原告万亮远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万总人民币叁拾伍万元(¥350000)。罗灿,2015.2.15”。此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还款未果,因此成讼。本院认为,被告罗灿经过结算向原告万亮远并出具借条,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罗灿亦应偿还借款35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罗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万亮远借款3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550元,由被告罗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静审 判 员 孙小波人民陪审员 吴 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杨金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