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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81民初2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树云与苑兴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树云,苑兴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81民初2519号原告:张树云,男,195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被告:苑兴海,男,197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原告张树云与苑兴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树云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树云与苑兴海自行和解,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树云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 霖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佳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