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刑更1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景超峰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景超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1363号罪犯景超峰,又名景小超,男,197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禹州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3日作出(2008)许中刑一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景超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刑期自2007年1月20日起至2022年1月19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8年4月10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0年1月10日对景超峰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1年5月10日对景超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3年5月2日对景超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7月22日对景超峰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景超峰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5年4月至2006年10月,景超峰伙同他人预谋后,驾车窜至禹州市、许昌县、襄城县等地,用挖墙洞、翻墙等方法入院,盗窃机械厂、网通支局登等单位的生铁、电缆、棉花等物品,作案九起,价值344504元。该犯系主犯。罪犯景超峰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5年8月、12月,2016年5月、9月,2017年2月获得表扬;2016年2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自2015年上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每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优秀、良好、优秀、良好。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景超峰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景超峰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1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楚绍京审 判 员 张永增人民陪审员 靳 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袁 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