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3执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刘岩与刘营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岩,刘营,刘晶,郭秀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3执927号申请执行人刘岩,女,197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市天智商贸有限公司职工,住齐齐哈尔市。被执行人刘营,女,1974年4月9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市雄鹰集团职员,住齐齐哈尔市。被执行人刘晶,女,196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市车辆厂工人,住齐齐哈尔市。被执行人郭秀云,女,195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本院受理﹝2017﹞黑02**执728号执行案件,据以执行的﹝2017﹞黑02民终5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判决书中刘晶应分得的财产已经全部实际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黑02民终53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项宏权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 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