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民初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青岛凯旋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青岛嘉合东方山水嘉苑置业有限公司、青岛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凯旋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青岛嘉合东方山水嘉苑置业有限公司,青岛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3民初505号原告:青岛凯旋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陈京国,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乃宁,山东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晶,山东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嘉合东方山水嘉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王建武,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红娟,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雅洁,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法定代表人:管清智,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再涛,男,汉族,被告青岛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凯旋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嘉合东方山水嘉苑置业有限公司、被告青岛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凯旋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凯旋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凯旋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海伟人民陪审员 朱亚丽人民陪审员 徐红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宫艺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