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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民初8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卜自永与陈银辉、杨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自永,陈银辉,杨丽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8931号原告:卜自永,男,198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被告:陈银辉,男,198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被告:杨丽君,女,198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卜自永与被告陈银辉、杨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2017年8月9日,原告卜自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卜自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卜自永负担。审判员  黄玲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徐莉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