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3刑初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林满和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满和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23刑初240号公诉机关漳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满和,男,1987年6月22日出生于福建省漳浦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家住漳浦县。因犯强奸罪于2007年8月10日被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8年10月5日刑满释放。因偷窥他人隐私于2012年4月13日被漳浦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7年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漳浦县看守所。辩护人许忠辉,福建闽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吴坤荣,福建闽格律师事务所律师。漳浦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诉刑诉[2017]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满和犯强奸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同月2日,漳浦县人民检察院又以浦检诉刑变诉[2017]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变更对被告人林满和的指控。本院均于当日立案,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同月30日决定变更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伟强、黄文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满和及其辩护人许忠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漳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林满和为满足自己的性欲,尾随被害人吴某至漳浦县绥安镇“庆发饭店”后面的一条巷子时,上前用手捂住被害人吴某(未成年人)的嘴巴,并用手臂勒住其脖子按在墙上,强行将其内裤脱掉,将阴茎插入其阴道,后因紧张滑出阴道,无法再插入,便强迫被害人吴某为其口交直至射精,后逃离现场。指控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材料;5.鉴定意见。综上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满和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提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林满和辩解称其当时只用阴茎在被害人吴某阴部外摩擦,并未将阴茎插入被害人吴某的阴道,供认了起诉书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辩护人许忠辉提出,被告人林满和并未将阴茎插入被害人吴某的阴道,该行为属于强奸罪犯罪未遂,应当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林满和驾驶摩托车途经漳浦县绥安镇麦市街石斋村后田新村路口时,见吴某(2000年5月1日出生)在路口取完外卖后独自一人往后田新村巷道内部走去,被告人林满和即将摩托车停放在路口,尾随吴某走进巷道至后田新村30号住宅附近时,上前用手捂住吴某的嘴巴,并用胳膊勒住吴某的脖子,威胁吴某“不要动”,后将吴某按在墙上,动手抚摸吴某的胸部,并拉下自己裤子拉链,掏出阴茎欲强行与吴某发生性关系。期间,因附近住宅有人发生声响,被告人林满和松开吴某,吴某趁机要跑离时摔倒在地,被告人林满和再次上前抓住吴某,并强行将吴某拖至后田新村31号住宅围墙下的一辆三轮自行车旁,再次将吴某按压在墙上,抚摸吴某的胸部,脱下自己的裤子,将阴茎插进吴某的阴道,因吴某挣扎反抗,被告人林满和的阴茎滑出吴某的阴道,后被告人林满和又强迫吴某躺在地上,再次将阴茎插进吴某的阴道,强行与吴某发生性关系,后又强迫吴某为其口交至射精。案发后,被告人林满和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吴某跑回宿舍后即向漳浦县公安局报案。另查明,2017年3月27日,被告人林满和通过其家属赔偿被害人吴某人民币6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吴某的书面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吴某的陈述,证实了2017年2月19日凌晨2时许,我在漳浦县绥安镇后田新村“好声音KTV”员工宿舍从网上叫了一份麻辣烫,因送外卖的找不到我们的宿舍,我就从宿舍出来,从“荔枝园”巷子走出来到麦市街“庆发饭店”处拿外卖,我取完外卖后沿原路返回,一边走一边玩手机,走到“荔枝园”附近时,我感觉背后好像有人,转身发现身后站着一个男子,眼神很可怕,我很害怕准备逃跑时,这个男子直接掐住我的脖子把我压倒在地上,用身体压住我让我不能动弹,一只手掐住我的脖子,另一只手脱我的内裤,我一直在用手推他,极力反抗,那名男子就叫我自己把内裤脱下来,我拒绝,然后那个男子就用手捂住我的嘴把我推到墙角,并脱我的裤子,当时我很害怕,脑子一片空白,身体被他控制着无法反抗,只能让他把我的内裤脱下来,突然不知道是哪户人家喊了一声,我看到该男子好像楞了一下就把我放开了。我就往“庆发饭店”方向逃跑,但没跑几步就摔倒了。这个男子就用手夹住我的脖子把我架起来,接着把我架到隔壁一户人家大门口旁边,当时那里有一辆三轮车,该男子叫我不要乱动不要说话,然后他从三轮车上拿了一个泡沫盖子放在地上,叫我躺在地上,我当时很害怕他再掐我脖子只能照做,然后该男子就压在我身上,将我身上的衣服和胸罩往上推,并用手抓我的胸部,抓了几下后开始用手掏我的阴道,然后那个男子就把皮带解开脱下裤子,掏出他的阴茎插入我的阴道,我极力扭动身体进行反抗,他插了几下以后就将阴茎拔出我的阴道,然后叫我给他口交,我当时很害怕就只好给他口交,后他将阴茎从我的嘴巴拔出来,并拿出纸张擦拭他的阴茎,我当时又跑不掉且因为很害怕就低着头站在那里,然后该男子对我说了句对不起,我就赶紧跑回宿舍并向公安机关报案等事实。2.被告人林满和的户籍证明,证实其身份信息等基本情况,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3.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07)湖刑初字第349号刑事判决书及福建省厦门监狱释放证明书存根、漳浦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林满和前科被判处的刑罚及刑满释放时间,以及曾因偷窥他人隐私被行政处罚的事实。4.苍南县凤池学校2011年小学学生名册,证实被害人吴某学籍登记的出生日期为2000年5月1日等事实。5.漳浦县公安局出具的关于抓获被告人林满和的经过证明,证实2017年2月21日7时许在漳浦县绥安镇火烧埔附近抓获被告人林满和的事实。6.被害人吴某出具的收条及谅解书,证实案发后被告人林满和取得被害人吴某谅解等事实。7.现场勘查、辨认笔录及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证实本案的案发现场情况,以及被害人吴某辨认被告人林满和的事实等。8.漳浦县公安局浦公鉴(2017)0188号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吴某的右上臂上外侧、下外侧、右肘后、右大腿上外侧、右大腿中下段前外侧、左膝部等处皮下出血、表皮剥脱,体表软组织挫擦伤,属轻微伤等事实。9.被告人林满和的供述与辩解,其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认了2017年2月19日凌晨1时许,我从漳浦县绥安镇麦市街“星湖KTV”喝酒后出来,当时我驾驶摩托车准备离开时发现街道对面一名女子身穿黑色连衣裙朝“荔枝林”路口方向走去,我见到后起了色心,就驾驶我的摩托车到街道对面尾随该女子,该女子沿街走到“荔枝林”路口“庆发饭店”的巷子里走进去,我驾驶摩托车跟进去,该女子右转进去一条小巷子,然后又转到另一条比较大的道路并走进一幢房子,我就驾驶摩托车离开。后我到绥安镇麦市街中心市场旁的一家麻辣烫店吃麻辣烫,吃完我又打包了一份并驾驶摩托车准备回家,途经麦市街“龙城尊庭”和“颐景小区”中间的停车场时,我发现刚才我尾随的那名女子又在对面烧烤摊那里等人,我就将摩托车停在路旁的人行道观察这名女子,后我看见有人给他送东西,该女子接到东西后往“庆发饭店”旁边的巷子方向走,我就从街道对面追过来,从旁边的树丛下穿过,我将我的外套、围巾脱下放在树下,我当时戴着口罩,追上前去一直尾随这名女子,这名女子还是穿着黑色连衣裙,脚上穿拖鞋,一边走路一边玩手机,我尾随这名女子进入一条光线比较暗的巷子,该女子转头发现我在跟踪她,我上前从一只手捂住该女子的嘴巴,另一手按住她的头部,叫该女子“不要动”,该女子不敢反抗,我就将该女子按在墙上,我让该女子面部朝墙壁,臀部朝向我,我将该女子的裙子掀起到胸部,我用手将该女子的胸罩往上推,然后用手去摸该女子的胸部,后我将自己裤子的拉链拉下,掏出我的阴茎去摩擦该女子的阴部,我准备将阴茎插进该女子的阴道时,脚踩到地上的杂物发出很大的声响,这时邻居有人喊了一声“干什么”,我见有人喊就松开该女子,该女子趁机就要跑掉,我从后面追上去,该女子跑的时候摔到在地上大叫,我上前用双手抓起该女子手臂将其从地上拉起来,然后我用手掐住该女子的脖子,然后另一只手臂盘在她的脖子上,将女子带到巷子底一辆三轮车旁,我将该女子按在墙上,然后将她的裙子往上掀起来,我用手去摸该女子的胸部,又用嘴去亲该女子的嘴,然后我脱下裤子掏出阴茎,我用阴茎要往该女子阴道里插,因为该女子反抗,加上我自己紧张,阴茎硬不起来,我的阴茎刚进到该女子的阴道一小节又滑了出来,接着我又尝试了几次,但是我的阴茎依然无法完全进入该女子的阴道里,我用阴茎插入该女子阴道的时候我已经有感觉我的精液有流出来,但还没有完全射精,于是我就让该女子给我口交,后我从旁边三轮车上拿了两个泡沫箱子的盖子铺在地上,要求该女子躺在泡沫箱盖上,我又尝试用阴茎去插她的阴道,但还是无法全部插进她的阴道,后我就要求该女子继续给我口交,几分钟后我将阴茎拔出该女子的嘴巴,并将精液射在路旁。后我就穿起裤子沿路返回到“庆发饭店”旁的树丛,拿走我的衣服和围巾,走回停放摩托车的地方,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等事实。以上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各证据间能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根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满和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的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林满和具有犯罪前科,且侵害未成年人,均可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林满和能通过其家属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林满和犯强奸罪的指控成立,其所提请适用的法律条文正确,予以采纳。被告人林满和提出其当时只用阴茎在被害人吴某阴部外摩擦,并未将阴茎插入被害人吴某的阴道的辩解意见,以及辩护人许忠辉提出被告人林满和并未将阴茎插入被害人吴某的阴道,属于强奸未遂,应当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认定被告人林满和在实施强奸犯罪行为过程中,有将阴茎插进吴某的阴道的犯罪事实,有被害人吴某的陈述及被告人林满和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予以证实,被告人林满和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述其将阴茎插入吴某的阴道后又滑出来的事实,其供述内容稳定,且能与被害人的陈述相互印证,应予采信。因此,被告人林满和及其辩护人在法庭上分别提出的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满和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2021年2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艺鸣代理审判员 李艺文人民陪审员 李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