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02执21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夏栓锁与邓世虎、姚诚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栓锁,邓世虎,姚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21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夏栓锁,男,195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被执行人:邓世虎,男,197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被执行人:姚诚,男,197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申请执行人夏栓锁与被执行人邓世虎、姚诚赔偿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陕01刑终3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夏栓锁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邓世虎、姚诚一次性偿还人民币28221.8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姚诚名下有位于西安市碑林区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姚诚名下位于西安市碑林区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三年。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胜地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晓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