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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02执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抚州市临川区中元和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胡国元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抚州市临川区中元和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胡国元,魏春梅,胡广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02执434号申请执行人抚州市临川区中元和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大道819号。法定代表人陈淑萍,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胡国元,男,1965年9月2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临川区,被执行人魏春梅,女,1965年7月6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临川区,被执行人胡广元,男,196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临川区,本院在执行抚州市临川区中元和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胡国元、魏春梅、胡广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8日作出提审的民事裁定书,由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15)临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傅 兵人民陪审员  黄木荣人民陪审员  丁筱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郑智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