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3民初1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陈正凤与竹山县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正凤,竹山县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3民初1372号原告:陈正凤,女,汉族,1949年5月20日出生,居民。被告:竹山县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告陈正凤与被告竹山县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受理。原告陈正凤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正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义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吴萌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