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6民辖终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湖北奥满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江大和风香精香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北奥满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江大和风香精香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6民辖终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奥满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毛嘴镇金华路。法定代表人:XX照,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江大和风香精香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龙洞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卫华,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湖北奥满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江大和风香精香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7)鄂9004民初1681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湖北奥满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其公司与广东江大和风香精香料有限公司在合作过程中,曾对纠纷发生后的管辖法院进行口头约定,双方同意由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广东江大和风香精香料有限公司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2015年7月7日,由湖北奥满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并回复给广东江大和风香精香料有限公司的欠款明细对账资料表明,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且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广东江大和风香精香料有限公司与湖北奥满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就本案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后有管辖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和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广东江大和风香精香料有限公司因本案纠纷选择向被告湖北奥满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即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故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湖北奥满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少华审判员 伍新明审判员 王兴无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吴 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