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3民初2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孟九元与石子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九元,石子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3民初2414号原告:孟九元,男,汉族,1960年6月1日出生,住所大荔县。被告:石子伟,女,汉族,35岁,住所大荔县。本院在审理孟九元与石子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九元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九元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九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九元负担。审判员 周芝焕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严江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