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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3民初2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孟九元与石子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九元,石子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3民初2414号原告:孟九元,男,汉族,1960年6月1日出生,住所大荔县。被告:石子伟,女,汉族,35岁,住所大荔县。本院在审理孟九元与石子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九元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九元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九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九元负担。审判员  周芝焕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严江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