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23刑更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马连成刑罚变更刑事决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连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尉氏县人民法院不 予 批 准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6)豫0223刑更3号罪犯马连成,又名马伍德,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尉氏县,回族,初中文化,农民。本院于2012年11月23日作出了(2012)尉刑初字第25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马连成犯拐卖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马连成不服提起上诉,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5日作出(2013)汴刑终字第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本院未成年综合审判庭建议对罪犯马连成暂予监外执行。经查,罪犯马连成目前病情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规定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罪犯马连成不予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审判长 蔡燕峰审判员 王培炎审判员 杜俊豪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石 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