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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4执恢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江琴与唐友国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琴,唐友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4执恢122号申请执行人:江琴,女,汉族,生于1984年3月29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执行人:唐友国,男,汉族,1966年3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担保人:黎明,女,汉族,1985年11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2015)嘉民初字第166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唐友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中,因担保人黎明向本院提供执行担保,双方于2016年2月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执行和解协议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以(2016)川1304执37号执行裁定查封了担保人黎明用于担保的川RXXX**号雪佛兰牌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担保人黎明用于担保的川RXXX**号雪佛兰牌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宇审判员 赵祥松审判员 朱智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林光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