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9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行、江西红宝石陶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行,江西红宝石陶瓷有限公司,占庆球,万金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执100号申请执行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行,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负责人:付城龙,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江西红宝石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新街镇。法定代表人:占庆球,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占庆球,男,汉族,1965年8月3日出生,江西省高安市人,住江西省高安市。被执行人:万金凤,女,汉族,1964年10月3日出生,江西省高安市人,住江西省高安市。申请执行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行与被执行人江西红宝石陶瓷有限公司、占庆球、万金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执行。现因该案的实际执行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赣09民初175号民事判决由高安市人民法院执行。高安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十日内到本院领取全部案卷材料,并通知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 航审判员 严发根审判员 贾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易 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