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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4民初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邓秀权与牡丹江市龙骑士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张宇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秀权,牡丹江市龙骑士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张宇佳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4民初878号原告:邓秀权,男,1966年10月9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雪梅,黑龙江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1:牡丹江市龙骑士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东七条路西沿江街南世纪阳光小区1号楼111门市。法定代表人:孙权,职务不详。被告2:张宇佳,男,1977年7月4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原告邓秀权与被告牡丹江市龙骑士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张宇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邓秀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邓秀权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凤羽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董俊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