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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7民初1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强林有与李万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强林有,李万学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7民初1932号原告:强林有,男,汉族,甘肃省镇原县人,农民。被告:李万学,男,汉族,甘肃省镇原县人,农民。原告强林有与被告李万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强林有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强林有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林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强林有负担。审判员 周 鸿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祎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