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7民初1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强林有与李万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强林有,李万学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7民初1932号原告:强林有,男,汉族,甘肃省镇原县人,农民。被告:李万学,男,汉族,甘肃省镇原县人,农民。原告强林有与被告李万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强林有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强林有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林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强林有负担。审判员 周 鸿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祎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