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4民初1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某与郝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郝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4民初1273号原告:李某,男,1938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安县。被告:郝某,男,196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安县。李某与郝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某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某负担。审判员 薄 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郝建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