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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4民初1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某与郝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郝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4民初1273号原告:李某,男,1938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安县。被告:郝某,男,196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安县。李某与郝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某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某负担。审判员 薄 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郝建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