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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3执1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潘圣海、陈先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浙1023执173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赛平与被执行人潘圣海、陈先林、天台宏海热处理有限公司(2017)浙1023执173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潘圣海、陈先林、天台宏海热处理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1)项规定,决定如下:将潘圣海、陈先林、天台宏海热处理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