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5执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浙江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杜钢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杜钢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郑梅英,何瑞进,何嘉,龙游县福龙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徐素花,颜根林,颜卫和,江西红星药业有限公司,颜安,何彦杰,福建博泰纸业有限公司,颜文兴,福建华瑞化工有限公司,浙江杜山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5执744号申请人:浙江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荣昌大道6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5769632509M)被执行人:浙江杜钢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所在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平政路45-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57384440116)被执行人:郑梅英,女,196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被执行人:何瑞进,男,196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被执行人:何嘉,男,198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被执行人:龙游县福龙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所在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城南西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56866576398)被执行人:徐素花,女,196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被执行人:颜根林,男,196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被执行人:颜卫和,男,199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被执行人:江西红星药业有限公司,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大富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97442871121)被执行人:颜安,男,199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何彦杰,男,198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被执行人:福建博泰纸业有限公司,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梦笔山路5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205432019XF)被执行人:颜文兴,男,196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被执行人:福建华瑞化工有限公司,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莲塘镇梦笔山路668号。(组织机构代码:74908128-7)被执行人:浙江杜山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浙江省龙游县石佛乡杜山坞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51478152554)申请人浙江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杜钢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郑梅英、何瑞进、何嘉、龙游县福龙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徐素花、颜根林、颜卫和、江西红星药业有限公司、颜安、何彦杰、福建博泰纸业有限公司、颜文兴、福建华瑞化工有限公司、浙江杜山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2017)浙0825民初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浙江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杜钢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郑梅英、何瑞进、何嘉、龙游县福龙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徐素花、颜根林、颜卫和、江西红星药业有限公司、颜安、何彦杰、福建博泰纸业有限公司、颜文兴、福建华瑞化工有限公司、浙江杜山集团有限公司支付8000000元及利息856816.66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浙江杜钢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郑梅英、何瑞进、何嘉、龙游县福龙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徐素花、颜根林、颜卫和、江西红星药业有限公司、颜安、何彦杰、福建博泰纸业有限公司、颜文兴、福建华瑞化工有限公司、浙江杜山集团有限公司,尚未执行到位8000000元及利息856816.66元。通过对金融机构查询,无相关信息,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825执744号一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银翔审 判 员 吴红平代理审判员 汪智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毛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