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3民初2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乌日图与安迪、赵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日图,安迪,赵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3民初2666号原告:乌日图,男,1971年4月27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户,现住赤峰市。被告:安迪,男,1982年8月6日出生,蒙古族,职工,现住赤峰市。被告:赵凯,男,198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赤峰市。原告乌日图诉被告安迪、赵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乌日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凯、安迪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乌日图诉称,被告2017年2月20日被告从我处借款人民币26000元,约定月息2分,于2017年5月20日还款,借款到期后被告拒不偿还,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26000元及利息(计算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被告赵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安迪、赵凯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0日,被告安迪由被告赵凯担保从原告乌日图处借款人民币26000元,约定月息2分,于2017年5月20日还清,二被告出具借据一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据及陈述等,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按月息2分给付利息的请求,未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赵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因被告赵凯系连带保证责任人,未超过担保期间,被告赵凯应当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乌日图人民币26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2月20日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给付)。二、被告赵凯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被告未按判决书中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25元,由被告安迪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玉惠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苏友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