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81民初3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孙某与蒋某某、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蒋某某,马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81民初3474号原告:孙某,男,汉族,1986年10月21日出生,住项城市,现住项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某,女,汉族,1954年11月21日出生,住项城市,现住项城市。被告:蒋某某,女,回族,1973年5月7日出生,住项城市。被告:马某某,女,回族,1988年6月4日出生,住项城市。原告孙某与被告蒋某某、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孙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孙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田孝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聂梓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