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3民初2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沂源县交通运输局与杨朝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沂源县交通运输局,杨朝友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3民初2148号原告:沂源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沂源县城区。法定代表人:杜强,局长。被告:杨朝友,男,汉族,沂源县石桥镇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沂源县交通运输局与被告杨朝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沂源县交通运输局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沂源县交通运输局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沂源县交通运输局负担。审判员 崔宝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何玉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