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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2民初276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杭州天和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与合肥科达电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天和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合肥科达电炉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2民初2767号之二原告:杭州天和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罗雪颖,总经理。被告:合肥科达电炉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经济开发区西山驿路西侧。法定代表人:李铭,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天和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科达电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天和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告合肥科达电炉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166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合肥科达电炉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唐礼金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黄 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