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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11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23

案件名称

湛江市富晟石化有限公司与广东银信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湛江市富晟石化有限公司,广东银信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811执112号申请执行人:湛江市富晟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人民大道中8号之二金洋大厦808、809房。法定代表人:符林,总经理。被执行人:广东银信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麻章区麻海公路69号(湛江市农副产品冷链物流中心)。法定代表人:万康才。关于申请执行人湛江市富晟石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银信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811民初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广东银信物流有限公司应给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2811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执行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主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广东银信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和在湛江市辖区内的房产、土地使用权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湛江市麻章区麻海公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本院已轮候查封了该宗土地使用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查控结果通知书,被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程丰峰审 判 员  唐朝雄人民陪审员  谢红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林琛策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