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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03执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九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九江市嘟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九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九江市嘟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03执235号申请执行人九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长虹西大道11号城管大楼。负责人曹俊良。被执行人九江市嘟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开发区长城路中段龙开御景第二栋不分单元113号。法定代表人饶勇。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执行九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九江市嘟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的非诉行政行为,被执行人九江市嘟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九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案款20000.0元,承担执行费200.0元。现因被执行人九江市嘟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03执23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 斌审判员 焦 军审判员 蔡振霄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杨子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