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11执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吕俊景与曹升旗、程素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俊景,曹升旗,程素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1执329号申请执行人吕俊景,女,汉族,1971年8月11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县。被执行人曹升旗,男,汉族,1951年6月15日生,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被执行人程素阁,女,汉族,1966年3月25日生,住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金民初字43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曹升旗、程素阁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曹升旗、程素阁银行存款20618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允波审判员 曹艳青审判员 于振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崇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