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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11执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吕俊景与曹升旗、程素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俊景,曹升旗,程素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1执329号申请执行人吕俊景,女,汉族,1971年8月11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县。被执行人曹升旗,男,汉族,1951年6月15日生,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被执行人程素阁,女,汉族,1966年3月25日生,住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金民初字43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曹升旗、程素阁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曹升旗、程素阁银行存款20618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允波审判员  曹艳青审判员  于振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崇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