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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5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孙佳与牛新军、刘远利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佳,牛新军,刘远利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5150号原告:孙佳,男。被告:牛新军,男。被告:刘远利,男。原告孙佳与被告牛新军、刘远利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2017年8月9日,原告孙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