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5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孙佳与牛新军、刘远利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佳,牛新军,刘远利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5150号原告:孙佳,男。被告:牛新军,男。被告:刘远利,男。原告孙佳与被告牛新军、刘远利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2017年8月9日,原告孙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