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雷某某贩卖毒品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624刑初175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某某,女。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以鄂检公诉刑诉(2017)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8月9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丽红、萨日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份,被告人雷某某在鄂托克旗棋盘井镇工业园区建元焦化厂附近酒厂院内自己开的饭馆里以50元的价格向杨波贩卖白色条状安钠咖固体一块。2016年11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雷某某在鄂托克旗棋盘井镇工业园区建元焦化厂附近酒厂院内自己开的饭馆里准备向杨波贩卖安钠咖时被鄂托克旗公安局棋盘井镇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民警现场查获白色条状安钠咖固体4块,重量为172.75克。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雷某某向他人贩卖安钠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份,被告人雷某某在鄂托克旗棋盘井镇工业园区建元焦化厂附近酒厂院内自己开的饭馆里以50元的价格向杨波贩卖白色条状安钠咖固体一块。2016年11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雷某某在鄂托克旗棋盘井镇工业园区建元焦化厂附近酒厂院内自己开的饭馆里准备向杨波贩卖安钠咖时被鄂托克旗公安局棋盘井镇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民警现场查获白色条状安钠咖固体4块,净重为172.75克。经鉴定,上述毒品中均检出安钠咖(咖啡因和苯甲酸)成分。以上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称重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书证、户籍证明、鉴定意见书、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贩卖安钠咖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雷某某贩卖毒品的数量应以其贩卖和查获的毒品数量认定;案发后,被告人雷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雷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自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阿日古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高 艳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来源: